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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6-05-29 12:06   

   沐鸣2手机app下载,近期烟花爆竹行业的被关注度很高,一方面因为“5.4浏阳烟花爆竹企业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1人失联的惨痛后果,最高检对该案‌挂牌督办、要求严惩相关责任人,估计最终对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多个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追责力度不小,其中是否涉及市场监管还未可知(网上查到厂家2024年曾被流通领域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和被属地局处罚);另一方面是最新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631-2025《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已经于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2025年10月31日发布,从发布到实施设定过渡期为6个月),而在标准中未针对之前已出厂的旧标烟花爆竹库存再额外设置销售过渡期(比如电动自行车新标又额外给了3个月)。

  而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了消耗旧版原材料和包材,在2025年11月到2026年5月的过渡期内突击生产了大量旧标产品,并在春节销售旺季期间“压货”给了各级批发和零售单位,导致春节过后截止到目前,各地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单位仍普遍积压了一定数量金额的旧标库存,5月1日之后能否继续销售呢?如果“一刀切”之后一概不能销售似乎有违公平,举个极端例子,4月30日厂家按旧标生产合法,商家当日进货也合法,但第二天销售就不合法了?部分商家仍有大量旧标库存、不允许销售损失较大;但如果允许继续销售到保质期结束,万一后续销售和燃放环节出现事故且证明事故原因是旧标无规定但新标可以避免的,销售和燃放单位、人员和相关监管部门是否要承担责任?

  经查,《标准化法》第25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在官网留言答复中多次明确解释“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见下),据此对第25条应理解为“不得生产、销售、进口(该环节具体行为发生当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国标换版过渡期的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新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标准或者新标准…新标准实施后,原标准同时废止”;对生产厂家来说,其在2026年4月期间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应按照明示执行标准考核的,既可以是当时仍有效的旧标,也可以选择提前执行新标;但如果按旧标生产的产品当月未售完、拖到5月后销售,则厂家的行为可以天然地割裂成两个部分来评价,一是发生在新标实施前的生产行为,不受新标约束、符合旧标即可,二是发生在新标实施后的销售行为,按照标准化法第25条规定必须要符合现行新标;而对批发和零售企业来说,不管何时进货,只要5月后仍在销售,视为销售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那么自然要符合销售行为(持续到)目前的现行新标。据此可知,5月之后不论是对生产厂家、批发或零售单位,其生产和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GB10631-2025新强标,不论是新品或旧库存,如不符合新标要求一概不能继续销售,关键问题就是按旧标生产的库存能否符合新标呢?遗憾的是,答案大概率是否定的。根据相关专业解读,新旧标准差异巨大,新标整合了烟花爆竹领域原有8项国标、将产品分类调整为11大类25小类,首次明确“混合包”标志、包装等技术要求,结构上对尺寸、筒体壁厚、发射筒数量做了明确要求,区分不同级别的材质要求、不同级别的单发药量和总药量,燃放性能方面新增最大发射高度和调整了引燃时间,新标带来直接后果技术要求提高、成本上升,中小规模的厂家才普遍选择在过渡期内突击生产旧标产品,以消耗对应旧标的原材料、包材和设计方案,各项参数不太可能完全符合新标,这种情况下,厂家、批发和零售单位的库存旧标产品,理论上都不能继续销售了。

  烟花爆竹行业普遍反映GB10631-2025新国标设置的过渡期太短,且相关部门的宣贯力度不够,导致从业者(特别是批发、零售单位)对严格执行新国标的要求并不知情,目前仍有大量旧标库存,如果“一刀切”不允许销售将会承担较大损失。

  经查,烟花爆竹最初版的国标GB10631-1989是1989年3月31日原国家轻工业部批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1989年10月1日实施,过渡期6个月;第一次修订于2004年10月25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全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全国烟花爆竹标委会归口,2005年3月1日实施,过渡期4个多月;第二次修订在2013年2月7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提出,全国烟花爆竹标委会归口,2013年3月1日实施,过渡期仅有不到1个月;最近2025年修订是国家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算是修订沿革中最长的过渡期,且各版标准中都没有针对流通领域库存额外设置过渡期。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23条“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可见强制性国标的过渡期应该早已由组织起草部门(即新标的提出和归口的应急管理部门)拟定并向社会征求过意见的,为何含本次在内的历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时未集中反馈?

  至于宣贯,网上能搜索到大量去年11月至今年5月,各级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是烟花爆竹主产区、销售集中地)都分别做了多轮培训宣贯,各级批发、零售单位是否接到了参会通知,是否派员参会并认真接受宣贯?本身烟花爆竹厂家、批发和零售单位,均已取得相关许可资格,其获证要求就包括要持续深入了解行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相比与一般公众更容易被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管理要求的专业从业者,法律赋予的责任义务自然更加严格。

  不过,网上搜到“浏阳市烟花爆竹总会”公众号4月13日转发的专家解读里面提到,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朱玉平对新旧国标过渡的解读“针对2026年5月1日前按旧国标生产的产品,个人看法是,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在三年保质期内仍可销售,但5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按新标准执行。对于符合旧标准要求的合规库存,建议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备案,协助企业消化”,似乎认为旧强标有效期内生产的库存在有效期内仍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只不过其个人意见是否代表官方观点,具体豁免条件是什么,何时发布政策,这些都不得而知。

  经同行提醒,食品领域对于类似旧标产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似乎有明确豁免,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中问题3就明确解读(如下),

  按照最后一句话理解:如果是旧标有效期内生产的食品,在新标实施后继续销售,即使不符合新标要求,保质期内仍然可以继续销售,不能认定为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虽然食品安全标准可以不遵守标准化法规定而自成体系,但对该解答仍有两个疑问:一是该中心是否有法定职权作出该项扩大解释(理论上只有人工委或市场监管总局才能对食安法具体条款的适用作出有效解读);二是解答中引用作为解释依据的《食安法实施条例》第13条原文是“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这与标准化法规定并无不同,经查司法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编写的条例释义,也无扩大解释;据了解,该豁免意见最初似乎始于食品标签强标GB7718换版后带来的旧版包材更换浪费问题,但后续不知为何逐渐拓展到对食品安全标准换版的全盘适用,试问如果某类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修订后,专门增加了一些经验证明确有危害健康、安全,但之前未禁止或未设定限量的具体要求(例如多年前奶制品的“三聚氰胺”),旧标保质期内是否仍可豁免?

  以上部分争议确实难以把握,前一阵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留言咨询,很快得到总局标准技术司回复“《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从标准发布到标准实施的时间段称为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置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按照《标准化法》规定,新标准强制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或进口。对于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旧标准且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能否豁免以及豁免条件是什么,请咨询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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