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鸣2登陆,根据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为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影响,拟对《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正。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法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落实。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控烟花爆竹燃放引起的空气质量变化情况,适时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影响的科普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人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公墓管理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在校学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
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退役军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劝阻、制止违法燃放行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
物业服务人、环卫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协助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劝阻、制止在工作或者营业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相关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采取零售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一)滨州市主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黄河大道(原南外环),北至北海大道(原北外环)范围以内(包含上述道路);
(二)县(市、区)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限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遇有重大节庆或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人应当告知业主遵守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公安、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其管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